[案情介绍]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丈夫嗜好赌博严重不负家庭责任而导致离婚的案件。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两人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刘某经常外出打牌赌博,彻夜不归,刘某从未照顾及过女儿的起居,在经济上也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向某忍让了许多,一切家庭责任均压在向某一个人身上。原告向某多次与被告刘某沟通,希望他能幡然悔悟,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但刘某不为所动依然是我行我素。
2005年11月,被告刘某只身到广东打工,原告向某为了挽回这个家庭,于2006年7月携孩子也到了广东,与被告刘某一起生活了4个月,期间被告刘某依然嗜赌成性,原告向某屡次劝说,可苦心得到的却是一阵打骂,原告实在无法再容忍丈夫对家庭、对自己、对孩子的严重不负责,同年12月携小孩离开了被告,自此双方断绝联系至今,现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2010年1月20日,原告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
[案情分析]
庭审中,刘某表示,妻子在法庭上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表示希望妻子能再给他一次机会,无奈妻子向某对其早已死了心。由于意识到自己的不负责,在向某坚持离婚的前提下,被告刘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争夺婚生女的抚养权上起了争议,向某认为自女儿出生以来,刘某对女儿不闻不问,以至于现在女孩都还不认识自己的亲生父亲,像他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适合抚养女儿,不利用女儿的健康成长。刘某及其家人坚持要求抚养小孩:“称老刘家的苗就得由咱老刘家来养”。
[案情结果]
由于,双方分歧比较大,办案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向某和被告刘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小孩由被告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向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定于每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刘某仍然不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向某有权变更小孩抚养权。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相关法规]
离婚的定义:“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