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阿军和阿芳是夫妻,老赵和阿芬是他们的公婆。四人于2002年7月共同购买上海市某商品房,房产证上四人均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购买中老赵和阿芬付了首付A1万元,后又提前偿还了A2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余银行贷款由阿军和阿芳偿还。2005年初阿军和阿芳因夫妻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并进行了离婚财产谈判,至2005年4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但就在此时,老赵和阿芬突然将阿军和阿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们A3(A3=A1+A2)万元借款,并出示了由阿军个人名义写的借条。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阿军和阿芳因购放房及提前还贷向两原告老赵和阿芬借款A3万元,为此,被告阿军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尽管这两份借条由被告阿军一人出具,且被告阿芳也无法证明两原告与被告阿军明确约定A3元系阿军的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做过约定,因此,两被告应该归还两原告A3万元借款。
[案情结果]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阿军和阿芳因购放房及提前还贷向两原告老赵和阿芬借款A3万元,为此,被告阿军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尽管这两份借条由被告阿军一人出具,且被告阿芳也无法证明两原告与被告阿军明确约定A3元系阿军的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做过约定,因此,两被告应该归还两原告A3万元借款。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196条、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阿军和阿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老赵和阿芬借款A3万元。
本案受理费B元,由被告阿军和阿芳负担。
民事上诉:
一审被告阿芳不服一审判决,于是重新委托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俞敏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老赵和阿芬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阿军返还A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