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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存折应归谁

[案情介绍]

  原告刘X与被告X2004 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结婚前被告X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刘X,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X。刘X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 的姓名是X,当时,X没有告诉刘X这份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进行了结婚登记,举办了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间,原告刘X 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X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

 

[案情分析]

  由于双方对其他财产归属没有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X在婚前将5000元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X,这一赠与行为是否依法成立。

  原告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成立。首先、被告已经对原告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原告也进行了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虽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 名是X,没有变更为原告,并且原告也始终未将存折中的5000 元钱提出使用。但这些原因都不影响原告对该款项的取得。因为存折本本身便包含了5000元的财产权利。其次、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 表示是真实的。被告X是自愿地将包含5000元钱的存折赠与给原告刘X,原告刘X也是明确表示同意接收5000元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 双方实施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 发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X赠与给原告刘X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X与原告刘X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女方因为一念之差便与5000元失之交臂。而婚姻感情并不是靠5000元就能保证或补偿的。还是那句话,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但是应当有法律意识,应当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案情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 双方实施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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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