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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精神赡养义务

【案情】

林某系叶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与卞某结为夫妻,现居住在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光村。林某也早已成家,居住在启东市近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3年后,双方因故不再往来。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叶某与林某母女感情原来一直较好,后因故不再往来,致使原本分居两地的二人没有了交流。叶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林某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叶某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并问候叶某。遂判决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叶某两次。

 

【点评】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江苏在2009年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流动人口增加、外出打工群体日益庞大及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小型化,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满足的情况较为严重。在赡养老人方面,子女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而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使得很多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孤独感严重,对身体及心理健康极为不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老年人来说,子女的关怀是他们精神最好的慰藉,也是他人无法替代的。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本案通过判决责令当事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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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