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意外身故后,两位失独老人发现儿媳倪某已怀有身孕,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辈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双方发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后,儿媳却阻止两位失独老人再看望孙子。两位老人起诉要求判令: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遂判决支持了两位失独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且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点评】
对于“80后、90后”一代大多属于独身子女,父母对独生子女倾注了较多的关爱。当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老人在情感上经受极大的痛苦,作为血脉延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老人的精神依靠。我国《婚姻法》对于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本案作为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依据亲属权、代位继承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明确了失独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