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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

  【案情】

 

  胡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以购买商品住房,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应银行的要求,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所购房屋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该保险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如下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胡某,受益人为某银行。该保险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载明:本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胡某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借款合同贷款余额的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余额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2014年3月28日,胡某在外出旅游期间坠楼身故,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意外事件。胡某某系胡某父亲,在胡某身故后,以胡某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其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以胡某坠楼身故系自杀为由,对该起保险事故作出了拒绝给予赔偿的决定。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胡某某以胡某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向其给付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还贷保证保险,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但就该险种的保险标的而言,有别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在还贷保证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胡某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并因此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作为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保险单所记载的还贷保证保险的受益人,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某银行。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禁止在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险种中由当事人指定受益人。在案涉的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某银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当事人签订该保险合同的订约目的,在于保障某银行实现收回贷款的权利。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自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主体是民生银行,而不是胡某或其遗产继承人。胡某遗产是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房屋,而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代胡某偿还的贷款余额。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交相关单证的约定,赋予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结合订立该保险合同的订约目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向受益人偿还贷款余额的保险责任,而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据此,该法院认为胡某某以被保险人胡某之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予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评析】

 

  还贷保证保险这一保险类别作为一种新型保险,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意见不一,因还贷保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厘清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还贷保证保险的性质

  还贷保证保险的险种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是正确裁判本案的基础。还贷保证保险的险种应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分散投保人的违约风险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而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支付相当于贷款金额及利息的保险金的保险。尽管还贷保证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但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是一种对利益保险的财产保险,其订立目的约定为分散债权人因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贷款风险,符合保证保险的构成要素,故还贷保证保险应属于保证保险。

  二、还贷保证保险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还贷保证保险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若保险人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与受益人应由谁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要解决这一争议焦点,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

  (一) 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还贷保证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为控制和分散风险,保险人通常将缴纳保险费作为还贷保证保险合同有效要件,并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纳。

  2、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具有最大限度的诚意。在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和提高费率的,保险人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 保险人的义务

  1、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作为格式保险条款的拟定方,有向投保人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但投保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准确理解格式条款中的专业词汇,无法正确认识到合同中自己承担的风险,无法通过特别约定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保险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解释,否则该合同对相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2、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首先,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次,保险事故应发生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内,保险人仅就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最后,受益人应当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损失,还贷保证保险系财产保险,目的是填补受益人的损失,受益人只有在遭受实际损失即合同约定的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还贷责任时,才可要求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 被保险人的权利

  1、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权利。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债权人银行为受益人,将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让渡给受益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身份并未改变,因受益人并不具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向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的保险事故举证能力,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即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要求保险人直接支付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四) 受益人的权利

  1、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还贷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受益人” 系人寿保险中概念, “财产保险无受益人存在之必要,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 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 , 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故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规定不适用于作为财产保险的还贷保证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其合同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益人债权的实现,受益人对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享有经济利益,属于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合同主体的私权,合同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被保险人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让渡给受益人,若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受益人理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享有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因此,该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据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仅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而不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裁定驳回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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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