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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之间侵权损害,雇主可依法免责

[案情]

黄某、杨某系南通某建筑公司的雇工。2007年3月,两雇员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心生怨气,下班后遂纠集他人前往公司为黄某等人提供的宿舍内,对黄某进行殴打报复,将黄某头部打伤。当即黄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某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杨某已赔偿黄某2万元,现黄某诉至法院以雇员受到人身损害以及在被告宿舍内受到侵权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雇员,如果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有权利要求作为雇主的被告对其合理损失给予赔偿。然在本案中,原告是在下班后受伤且亦非从事雇佣活动,其以雇员身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向工人提供免费住宿房屋,显然不是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仅是为保证其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而为工人提供的住所,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只限于对其所提供的房屋的安全使用,而不可及至对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障。为此,原告作为工地宿舍内的居住者,要求被告对其因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属不当请求。故法院对黄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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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