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他人遗落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获刑
一男子去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机器内留存一张银行卡,且不需要密码就可以取款,就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将卡内的一万元现金取出,谁知竟触犯了刑法。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殷某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一张银行卡。后被告人任某某使用被害人殷某某的该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0000元占为己有。很快,持卡人不仅发现银行卡丢了,卡内的一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公安民警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很快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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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