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严重疾病,长期需要人照顾,丈夫以妻子不照顾患病儿离家出走为由,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最终使该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权益。 原告苗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生一子。孩子出生后,被查出患有戊二酸血症,无法直立行走,饮食上只能吞咽液态或糯软食物,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随着孩子病情的加重,加剧了夫妻二人之间原本存在的矛盾。而生病中的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在此期间郭某某也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疾病,并先后三次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走访、调查中,原告苗某声称,郭某某不愿陪孩子看病,在孩子病情加重的情况下,不仅不照料孩子还离家出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坚决要与被告离婚。而坐在对面的郭某某父母则回应称,其女儿目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苗某不但不应当提出离婚,还应当履行照顾义务。 鉴于苗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双方关系并未和好的实际情况。案件承办法官从双方分居的时间、发生矛盾原因,以及矛盾的激烈程度等综合考量后,认为双方确实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确认感情已经破裂。如判决离婚,既要考虑到郭某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需要费用治疗,也要兼顾原告要抚养患病儿子,为最大程度保护被告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协调方式解决该案是最佳方案。 为此,承办法官邀请当地相关组织参与调解,郭某某父母全程参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婚生子由苗某抚养,苗某当场兑现40万元以维持郭某某的看病和生活费用,郭某某的父母被指定为财产监管人。 法官说法:涉精神病人离婚特别是患病女性,一直以来是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不利于患者本身的治疗,还可能引发重大恶性事件。在处理该案时,应首先查明双方分居时间长短、矛盾产生原因、有无过错等,结合前两次离婚的实际状况,评估夫妻关系有无修复可能。其次,深入当地基层组织、周边邻居,了解、掌握原、被告双方婚姻、子女生活、双方主体自然情况等,邀请当地相关组织、被告父母参与调解,共同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在听取有关意见,尤其是原、被告双方父母的意见后,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再次,妥善安排好患病一方今后的治疗及生活,由原告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且一次性支付,并为患病一方指定好财产监管人,确保款项全部用于被告的治疗和生活;再次妥善安排好子女生活。协调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在计算有关财产时,将子女抚养费用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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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