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财产彼此不分 夫妻股东连带担责
经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定的独立地位,但近年来却往往有人利用公司的这种独立地位对外以公司名义随意举债,造成大量债务无力偿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富的流油。日前,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因系夫妻关系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3月,我市某钢材销售公司与福建某农贸公司合作从事钢材经营。2015年7月,农贸公司向钢材销售企业出具借条一份,确认结欠该公司合作款120万元及利润505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因多次要款未果,2016年3月,钢材销售公司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贸公司立即归还上述欠款,同时以该公司股东陈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为由,要求陈某和李某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港闸法院审理查明,农贸公司的两名股东陈某与李某确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农贸公司银行账户与陈某、李某个人账户共发生390笔收付款划转业务,金额高达6700余万元。钢材销售公司起诉后不久,陈某和李某就将农贸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某65岁的母亲,而陈某的母亲实际长期在家务农,转让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而且公司股权转让后,陈某仍经常以个人账户收付公司债权债务,李某个人账户也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划转行为。据此,法院认定陈某、李某夫妻的个人财产与农贸公司的财产存在高度混同,且未能提供公私财产独立的相关证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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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