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去世,并未立遗嘱,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却发现老太存单,随后去银行取款,银行称家属并非存款人,无权领取。近日,常熟法院审结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密老太于2016年9月死亡,其配偶与儿子均先于其死亡。密老太另有四个兄弟姐妹健在,即密某及冯某、孙某、顾某。密老太生前及死后均由密某及密某儿子在负责赡养、安葬事宜。密某在整理密老太遗物时,意外发现存单,经查询发现密老太生前在某银行有三万余元的存款。于是,密某带着存单和户口注销证明去银行取款,可银行以密某并非存款人为由拒绝支付。密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密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死亡,密某及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密老太的遗产。密老太所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其遗产范围,银行作为遗产的保管方,在储蓄人死亡后应依法将该遗产支付给死者的继承人。诉讼中,由于密老太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常年居住在外地,且有的因婚姻已更改了姓名,失联已久,承办法官通过不懈地努力,终于让四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再次团聚,而除密某外,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自愿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法院予以准许。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密某全部存款及相应利息。现该案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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