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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还是借款?这是一个问题

  原告X公司与被告J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X公司向J公司出售总价为799240.14元的铜线坯。之后, J公司未向X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10月19日,被告J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写明J公司“借到”程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金799240.14元、利息16760元,合计816000元,吴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所产生的本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出具借条后,J公司及吴某均未按借条约定支付过任何款项。

  J公司及吴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答辩称:虽然J公司向程某出具了借条,但本案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诉争的应该是货款而不是借款,而吴某所作的担保针对的是J公司与程某的借贷纠纷,而在本案中事实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吴某所作的担保应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X公司与被告J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J公司已收取合同约定的产品,欠X公司价款799240.14元的事实也是清楚的。被告J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为“借条”,但是就形式及内容而言,实质上是J公司就其与X公司发生的买卖业务往来中所欠货款进行结算,借条的内容及效力应当予以确认。被告吴某作为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对于货款的结算应当尽量形成对账单等凭证,并且对账单中应当明确表明所欠款项的性质、还款期限等内容,避免出现本案中明明是欠货款却书写借条的情况,以免在索要欠款乃至诉讼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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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