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效 房产分割获支持
[案情介绍]
原告龙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两套商品房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却反悔不履约。为此,原告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2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西玉林市东明某号房和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根据男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双方离婚后,原告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650000元给被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位于广西玉林市东明某号房的房产变更手续。但是被告却拒不协助办理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房的房产变更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2012年4月9日,原告向玉州区法院起诉其前妻,要求确认广西玉林市华商国际某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有效,被告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是违约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