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娱乐频道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9年,陈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目前居住房屋的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同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为的是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双方复婚,因而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就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情况,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

  • 阅读:
  •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