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卖出无效
目前市场上居高不下的房价,让普通老百姓望而却步。而二手房,因为其价格较低、配套设施齐全以及现房交易等先天优势得到了不少市民的青睐。
今年初,家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的王先生通过广告看好了位于江边的一处住宅,与房主周某一番讨价还价后,二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在王先生打算筹集资金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周某的妻子却以卖房一事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日前,黑河市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出卖房屋,应视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且房屋这种不动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即不可能夫妻一方就做了对方的主而擅自交易。故判决王先生与周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链接: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周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