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通 告
汕防疫指办通〔2020〕7号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行为作出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拒不配合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