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汕尾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直接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措施
1.减免税费。对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因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各类专业市场用房用地,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下调定额;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被政府应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增值税,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市税务局)
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
3.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机构要降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门槛,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加快审批流程,应贷尽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辖内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新增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商业银行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积极争取上级的降息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增加贷款、加快担保审批流程,减免利息、担保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新增贷款通过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担保的,所负担的担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银行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5.发挥地方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辖内四家农村商业银行安排不少于2亿元额度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项贷款,利率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支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同时,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
6.金融机构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成立由金融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工作。通过“访百万企业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专项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业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银行机构、保险协会、保险机构)
7.企业招工用工支持。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减免企业厂房租赁资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第一季度的租金全免。对租赁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支持企业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对为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而改造现有生产线或新上生产线发生的设备投资,企业在享受省补助政策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1.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免费帮助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类企业降低损失、渡过难关。(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2. 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适用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本政策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本政策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