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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汕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警告或罚款

日前,汕尾市公布《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已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违反规定载人的;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进入高速公路的;醉酒驾驶的;逆向行驶的;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未携带行驶证的;未依法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驾驶时不开启灯光;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以下9个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且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要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并且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并列明了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和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拼装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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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汕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