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汕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汕尾市自然灾害救助流程及相关要求进行明确规定。《预案》包含了组织指挥体系、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和当毗邻设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预案》指出,汕尾市减灾委员会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预案》规定,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预案》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明确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以及启动响应的应急机制和响应终止等。分级标准主要根据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人数等因素,只要几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启动响应。
在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方面,《预案》对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出具体要求。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
《预案》还对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信息保障、设备设施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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