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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陆丰人民政府 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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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告


陆府公[2021]40号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拟征收陆丰市碣石镇新丰村林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沈厝地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张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钟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新安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酉经济联合社、碣石镇桂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作为陆丰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已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

该地块属陆丰市碣石镇新丰村林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沈厝地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张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钟厝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丰村新安经济合作社、碣石镇新酉经济联合社、碣石镇桂林经济联合社,位于碣石镇,地类为林地(20.5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3公顷)、未利用地(0.0353公顷),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合计20.6574公顷。地块一面积为7.3241公顷,四至为:东至碣田公路;南至林厝村、钟厝村;西至沈厝地、张厝村、钟厝村;北至沈厝地地块二面积为13.3333公顷,四至为:东至碣田公路;南至新安村、新酉村、桂林村;西至沈厝地、新安村、桂林村;北至新酉村(以上地块具体范围以实测勘界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执行,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均按69.1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由土地所属管辖的镇政府负责核定、清点、造册登记并补偿。(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安置途经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按本次拟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留用地指标3.0986公顷,留用地25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按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以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20%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254.08602元。

六、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依法落实到位。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陆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多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陆丰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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