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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保护女童
时间:2015-05-13 来源:找法网

      在3月2日召开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纳入强奸幼女范围,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同时,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幼女的利益,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成了许多不法分子逃避罪责的漏洞。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是大势所趋的。

  所谓嫖宿幼女,是指行为人在幼女主动、自愿或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对方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从法理上说,嫖宿幼女罪与基本的性侵犯罪强奸罪相关规定冲突。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可以看出,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但是,法律又将“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情形单独列为一个罪名,不认定为强奸。那既然幼女无论是否自愿,都视为强奸,那么“嫖宿”为何就不属于强奸呢?很明显,这里存在着法理上的逻辑矛盾。

  另一方面,嫖宿幼女罪中“卖淫女”的概念缺乏对幼女的尊重。根据我国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大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认定为“卖淫女”,这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歧视,容易对幼女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对完善刑法体系、尊重和保护受害幼女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一些反对者认为,尽管强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它的最低刑是3年,比嫖宿幼女罪的5年起步低。如果把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有可能导致罪刑减低。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处理。其实,把嫖宿幼女并入强奸罪,最高刑可达到死刑,这样的重刑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

  同时,在保护幼女问题上,仅仅靠惩罚罪犯是不够的,刑罚更多的是事后的惩戒作用。我们要做的是防范于未然。因此,有委员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

  我觉得这是可取的。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出台全国性权威防性侵课本、教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全方位地为儿童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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