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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后,房产要征税了吗?
时间:2015-06-26 来源:找法网

      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行以来,关于房产税征收的讨论一直没停过。许多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房产税征收的前奏。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房产全国联网,一联网就能查清房产,会引发房产税等一系列连续政策。

       我认为,不动产登记一定程度上为房地产税开征打下了基础。但是,房产税征收制度与老百姓的房产利益息息相关,其具体的征收方式和实施举措仍然需要从长计议,才能制定出让大多数人满意的改革措施。那么,房产税应该如何征收呢?

  目前,关于房产税的征收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按套征收,一种是按面积征收。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如果按套征收,就是第一套房免征,第二套房从轻征收,从第三套房开始全面征收。这是考虑到那些只有一套房的业主,不炒房而是纯居住的他们很难接受缴纳房地产税。如果按面积征收,就是不以套数、人数,而直接以每平方以一定的税率征收。

  但是,无论以套数和面积作为征税标准都是存在弊端,因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同面积房产价值也是有差别的,所以比较科学的方法应该是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征收,我们可以对房产的价值做出一个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进行征收。

  其次,征房产税应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千差万别,各个地方的情况完全不一样,所以,房产税征收要兼顾公平,不能一刀切。比如一二线城市税负应该大于三四线城市。

  以上海为例,因为其房地产比较成熟,提供的服务也多一些,所以相对于其他落后的地方,它的征收比例应该适当多一点。而那些相对落后的三四线城市,有些楼市才刚刚开始增长,这时就可以暂时少征收甚至不征收。因此,北上广等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当在充分沟通基础之上征收房地产税,公共服务缺乏的地方就暂缓征收房地产税。

  同时,我们还可以按照“调节高端”的原则进行征收。也就是说,把房产税收更多地让有支付能力、比较富裕的人承担,这样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调节高端”主要是扣除第一单位后,其余部分调节高端。这涉及两个技术路线:一个路线是按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第一套房不征税;另一个路线是按人均面积,不管是多少套房,扣除一定的人均面积后再征税。

  总的来说,房产税征收不能简单粗暴地搬照外国经验,实行一刀切模式。我们应该根据地域差异、位置差异、价格差异,征税需要等综合考量,做出有利于均衡各阶层利益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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