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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10起消费维权案例
时间:2015-08-19 来源:找法网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相关信息,而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属于“俏妹牌减肥胶囊”所有。刘新认为该保健食品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

  典型意义: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购买的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却支付了69元。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商品,并要求500元保底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判决消费者退还商品,小米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典型意义: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查询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电商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3年3月,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15123元的电脑一台,该货物由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到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和邮寄费。法院判决认为,速递公司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和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购买了一只手镯,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范建武认为文物总店构成欺诈,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3倍赔偿。

  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于奥泳在毕丽萍处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主张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一赔三。法院依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2.82万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3倍的价款8.46万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

  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了游泳卡,以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余款。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并由其上门安装。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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