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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时间:2016-06-17 来源:民商法律网

 《最高法关于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暑期工不是正式就业,有关薪酬方面的纠纷。劳动监察部门即使接到投诉,也不适合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类似投诉不会立案处理,只会从中协调。 

  1、就职前千万不要向招聘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交费。 

  2、在决定工作之前,要对用工单位做个全面的了解,主要就是考察这个单位是否正规合法。可以去现场查看该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有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些可以上网了解,也可以从侧面了解。如通过学校了解该单位的诚信度,之前在招用暑期工时有没有相关投诉纠纷等等。 

  3、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被用人单位许诺的“高薪”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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