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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权益小知识
时间:2016-09-22 来源:本网讯

1.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吗?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扣押证件或收取费用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3.              用人单位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如何确定?

试用期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              用人单位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且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6.              用人单位要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吗?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7.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谁支付?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8.              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可以强令妇女提前退休吗?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

9.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可以从四条途径寻求解决:a.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b.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c.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d.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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