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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年利率写错 微信佐证获支持
时间:2017-03-16 来源:江苏法院网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依据载明“年利0.15%”的两张借条主张借款利息约定为年利15%,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凭证等佐证,获法院支持。

  被告孙某原是某知名酒厂的太仓代理商,原告陈某曾是其分销商。从2013年11月开始,孙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陈某借了三笔钱款共计人民币475200元,一直未还。无奈之下,陈某于2016年10月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判令孙某归还借款本金475200元及利息,主张扣除已收到的9万元利息,按年息15%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原告陈某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交三份借条原件,但20万元和10万元的借条上均写明“年利0.15%”,175200元的借条上则未明确借款利率,这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年利0.15%”是被告的笔误,实际约定利息为年息15%。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一组证据,一是电信交款发票一份及微信头像信息截屏,证明1891577****手机号码系被告孙某所持有,且孙某用该号码注册了微信;二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通过微信明确借款约定的利息为年息15%;三是银行交易流水账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孙某汇给他的利息与微信记录载明的双方约定的年息15%相符。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向原告陈某借款475200元,有三张借条、三份汇款凭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75200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借款的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中3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息15%,而175200元借款,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期二个月、年息15%,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752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按照年利率15%计息,1752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点评】借条中载明的利率约定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案所涉借条书写的“年利0.15%”,虽不合常理,但如无确凿证据一般不能推翻。因此,如果借条中的利息书写有误,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一步举证。本案中的证据认定难点在于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而本案原告通过电信、微信、银行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效力较高而被法院采信。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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