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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罚款,我罢工,这种维权要不得
时间:2017-03-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HS公司系某速递公司扬中总承包商,2015年9月1日,HS公司同孙杨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将本市西北片区的揽收派送经营权承包给孙杨,承包期至2016年9月1日;约定孙杨须服从HS公司的管理,若孙杨因丢、损坏件等遭总公司罚款,HS公司有权让孙杨承担相应赔偿;约定若HS公司解除合同,须提前60日通知且须经孙杨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HS公司须赔偿孙杨10万元,但孙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在合同承包期内,HS公司曾多次以孙杨延误、遗失快件,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巨大,双方矛盾较深。

  在2015年“双十一”期间,孙杨承包区内有大量快件积压,未能按时投寄,因担心被总公司罚款,孙杨连续三天以拒绝派件的方式要求免除罚款,HS公司不得已答应了孙杨的要求。2016年春节前,HS公司要求承包人2月6号放假、15号恢复派件。但孙杨于2月1号就停止派件,19号才到公司取件,造成快件积压,HS公司便通知孙杨,要求其在20号12点之前取走早班的派送件,因孙杨未能前来,HS公司单方解除了同孙杨的承包合同。

  孙杨认为HS公司管理过于严苛,多次无故克扣其派件费用,并动辄罚款,现在更是擅自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便将HS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HS公司解除合同是否不当并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条款虽过于严苛,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孙杨在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就是服从HS公司管理并完成承包区内的取件、派件工作。众所周知,“双十一”期间和春节前后都是快递行业的忙碌高峰期,在该期间内罢工、拒绝或者延误投递不但严重违反了合同对孙杨的义务约定,会给快递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更会给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即使孙杨认为HS公司在管理上、处罚上存在不恰当之处,亦应采取合理途径解决,但其采取的罢工、延误投递等抗议方式则是以其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经HS公司催告,孙杨仍未及时履行,故孙杨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孙杨的过错程度重于HS公司的一般性违约行为。

  因此,根据《承包合同》“乙方严重违反上级公司或甲方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的除外”的约定,HS公司解除同孙杨的《承包合同》并无不当,故对孙杨要求HS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宪法,遵守合同履行义务也是诚实信用的要求。部分合同由于各种原因,虽合法有效,但其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却存在较大不同,导致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其享有的权利和可得利益与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变更条款、达成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修正,在发生争议时亦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像本案中的孙杨那样,以罢工这样的激进方式来表达不满和逃避义务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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