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两款,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或者是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非法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一方真实、合法债务,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期,海门法院通过审理一起案件体现了“非举债配偶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这一裁判规则,通过限定责任财产范围的方式,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打破夫债妻偿的传统说法。 被告于某(男)与邢某(女)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两被告婚前曾经公证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被告于2015年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任何一方个人名下债务各自承担。2014年9月,被告于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万元。原告于2016年9月提起诉讼,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于某、邢某承担还款义务。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但被告邢某作为非举债方,其责任范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的是有限连带责任,而不及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于某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邢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门法院审理的多起借贷、买卖案件中,对二十四条进行合理运用,限定了非举债方责任财产的范围,杜绝了离婚妇女未得分文财产却要背负一辈子债务等不公平、不公正的极端个案的发生。
法官点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配偶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范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必对前夫债务承担责任。 |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