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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多是女性 情节严重已列出警范畴
时间:2017-07-14 来源:本网讯

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应该如何面对和看待“家暴”?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而妇女因为体力等方面处于弱势,经常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一方。
  “家暴”事件可以避免
  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潘允康说,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经济进步物质发达的当代,家庭暴力事件呈增长趋势,原因之一可归结为当代人面临着多重的压力,包括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另外,人心的浮躁,人与人之间的碰撞也在快速生活步调中日益敏感和频繁。加之人们以自我为中心,以情绪和感受为主导,使一部分人将个人的压力转向家庭,向配偶发泄。“家暴”中的受害一方仍以女性为主。当代女性面对“家暴”,首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寻求其他方面的社会干预。另外,很多“家暴”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在“家暴”事件即将发生时,矛盾将被激化的一瞬间,话赶话往往会把事件导向恶化,此时双方要灵活处理,尽量采用忍让、回避、分开的方式淡化矛盾,而不是用斗气的方式以激烈的语言刺激对方、激发施暴,事后平静下来寻求解决方法。无论如何,和谐的夫妻关系才是解决各种矛盾的根本,毕竟家暴中受害的不只是夫妻中的一方,还会对孩子的人格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
  女性追求心理独立
  对于“家暴”问题,预防大于事后的解决。南开大学教授陈钟林说,“家暴”已发生或持续发生后,毕竟已造成对个人的伤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家暴”的预防可以包括个人预防,社会、法律干预,帮扶以及约束。就个人而言,经常性的“家暴”受害女性一般具有非常明显的弱者特质,这样的女性也大多没有自己的朋友圈子,生活比较封闭,在受到侵害时完全孤立无援,给对方以“我怎么对你都行”的感觉。另外,很多“家暴”受害女性,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感受到对方有暴力的倾向,但出于单方面的良好愿望,仍然期望和试着相信对方在婚后“会对自己好”,选择与对方结婚。还有一部分女性与配偶经济地位上不平等,当配偶出轨时,配偶以暴力行为逼其“认头”或者退出。以上这些情况都说明女性自身成长对于“家暴”预防的重要性,女性除了在事业方面自强自立,争取经济上的独立和平等以外,也要有意识地追求心理上的独立和自我的成长。
  陈钟林说,就社会的干预而言,虽然现在有为女性提供的专门庇护所,但这只是防止了身体伤害的发生,却无法挽救家庭和个人精神受到的伤害。“家暴”的原因有多种,而心理方面的因素占着非常大的比例,个人受到的精神伤害是可以治疗的,甚至婚姻关系也是可以“治疗”的,这种治疗与女性单方面一味的忍让不同,是对个人的人生和家庭具有积极意义的挽救。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从事家庭、婚姻辅导的服务机构、一群专业人士去帮助陷入这种状况的家庭。这样的机构可以做的工作还包括在婚前进行夫妻关系经营方面的教育,毕竟两性结合的草率也埋藏了“家暴”的隐患。
  “家暴”已列入出警范畴 受害方应注意搜集重要证据
  记者从市妇联获悉,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家暴”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本市也出台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依法惩治“家暴”问题进一步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今后有关部门将依照新出台的意见和办法,对家庭中虐待老人、打老婆、打孩子情节严重者依法严管,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据市妇联有关人员介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暴”的调解,可以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将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并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侵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据介绍,遭遇“家暴”的一方,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要求公安机关处罚施暴者,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专家提示受害者应该如何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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