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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5起典型案例指导女性维权,不可错过
时间:2017-07-28 来源:本网讯

离婚,男人想要回婚前彩礼行不?

  老公出轨,离婚时共同财产咋分?

  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女职工;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应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郑州市中院对外发布了5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据法官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理侵害妇女权益刑事案件300余起,依法追究500余人刑事责任;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1万余件。全市法院共为涉诉妇女减缓免诉讼费10万余元,针对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特殊“执行难”案件,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向特困女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万余元。

  案例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女职工

  案情2011年10月,王女士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王女士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该公司以王女士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这家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双倍工资1.98万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告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王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遂判决:一、这家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万元,并恢复劳动关系。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没给职工办生育险,应支付生育医疗费和津贴

  案情2011年3月,张女士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女士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女士并停发其工资。2012年7月,张女士产子,花费生育医疗费。张女士多次找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仲裁部门裁决未支持张女士的请求,张女士不服告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张女士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女士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故判决:某公司向张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男方想要回婚前彩礼,法院不支持

  案情张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与李女士相识恋爱,201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张某向李女士家支付彩礼。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因琐事李女士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流产。2014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时间较短,现张某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张某主张李女士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女士离婚。

  案例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案情任某与高女士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遂判决:一、准予任某与高女士离婚;二、东风路房产归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万元;三、车辆归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案情毛女士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毛女士怀孕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某将毛女士打伤,毛女士遂于女儿2个月大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毛女士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婚生女在判决时不满半岁,尚处在哺乳期,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女由毛女士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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